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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子学院校园网安全管理办法
2016-07-24 16:16   审核人:

山东女子学院校园网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保护和管理,保障校园网的安全可靠运行,营造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山东女子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系统,是指由学校投资购买,由网络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山东女子学校校园计算机网络系统(以下简称校园网)的计算机信息网和使用校园网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四条 学校网络中心是校园网的负责单位,具体负责校园网规划,承担校园网主干网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对各联网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网络中心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子节点设备。

第五条 由学校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统一纳入学校网络中心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网络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校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互联网及本地局域网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CERNET或其它互联网在内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七条 校园网实行分级责任管理,管理工作总体原则是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主办(主管)负责、责任追究。

(一)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日常监管与工作协调,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校园网的规划与发展,研究落实校园网管理的各项措施,不断完善教育、制度、技术和监控并举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推动校园网建设,促进校园网快速、健康发展。

(二)学校各单位要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明确网络管理负责人、联系人和网络管理员,对责任范围内的网站运行、信息发布和网络安全等实施管理。使用校园网建立网站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落实网络安全负责人和网络管理员;建立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负责对本单位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登记。

(三)学校要与各使用单位签订《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各院(部、处)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及挂靠单位、归口管理单位的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工作负责。各单位要明确分工,责任细化,层层建立责任制。

(四)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各单位领导审核,由单位负责人及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学校党委组织宣传部审核备案后,由网络中心从技术上开通其对外的信息服务。

第八条 上网服务场所(公用机房)的开设、变更、撤销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本办法所称上网服务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校园网(互联网)连接向师生提供上网服务的运营场所(包括“公用计算机机房和电子阅览室”等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

(一)新开办上网服务场所、普通计算机机房开展上网服务,须认真填写《山东女子学院上网服务场所审批(备案)登记表》,到学校网络中心审批、备案。未经审批的服务场所不得开展任何上网服务活动。

(二)上网服务场所负责人、管理员、运营场所等发生变更,须填写《山东女子学院上网服务场所变更表》,到学校网络中心备案。

(三)上网服务场所终止上网服务,须填写《山东女子学院上网服务场所撤销表》,到学校网络中心注销。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不断完善各项安全措施,严格履行上机实名登记备案手续。

(一)上网服务场所要有明确的主管领导和具体的管理负责人,并对本单位机房网络安全负责。对所有联网计算机及上网人员要及时、准确登记备案。

(二)上网服务场所应为校内师生交流平台,不得向校外开放。上机要实名登记,按要求或到指定机位上机。上网服务场所要做好上机登记,并对上机记录保留360天,以配合相应部门的检查。

(三)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要监督和指导学生的上网活动,严禁登录浏览反动、色情网站,玩电子游戏,传播和接受各种有害信息。

(四)学校的房产和设备不得用于经营或变相经营网吧。

第十条 在校园网上建立网站和BBS论坛、留言板、博客、FTP服务等须到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网站的审批要本着有利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有利于内外宣传,有利于节约网络资源的原则,严格资格审查、资质评估,严格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网站冠名要遵守学校冠名制度。网站资质评估包括管理制度、管理队伍、运营场所、服务器、网站内容等。未经审批的将视为违规予以取缔。

(一)学校各单位申请建立网站,须认真填写《山东女子学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备案审批)许可登记表》,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网站许可审批和备案手续。在校园网上建立单位网站的,服务器和IP地址纳入校内管理。

(二)建立或增加BBS、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讨论区等互动性栏目,建立或增加娱乐(影视、音像、游戏等)、软件下载等涉及知识产权的栏目,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到学校网络中心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批准、擅自增加该类栏目。娱乐、软件下载等栏目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三) 网站的重要管理信息或重要栏目发生变更,须填写《山东女子学院网站变更登记表》、《山东女子学院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山东女子学院网页信息发布申请表》、《山东女子学院网站更改表》,到学校网络中心备案。

(四) 网站的注销须填写《山东女子学院网站注销登记表》到学校网络中心备案。

(五)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在社会公网上以学校名义、学校单位、团体名义建立网站、主页。已在公众网设立网站的需提交相关备案资料,以备查。设立其他形式的网站、网页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声誉,不得侵犯学校权益。学校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学校权益。

第十一条 校园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帐户和口令为特定用户所拥有,网络中心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除校园网负责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及联网计算机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使用各类黑客软件进行黑客攻击活动的;未经学校和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建立网站或提供对外网络服务的;在BBS、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讨论区等互动性栏目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发表消极、低级庸俗言论,发布各类未经许可的广告信息,使用各种公众人物的名字及其他不健康的内容作为自己的网名的;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网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七条 严禁盗用和私自转让IP,不得将分配的端口随意扩充。

第十八条 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可向Internet公开的;可向校内公开的;可向本单位公开的;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仅限于本单位内使用的;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单位部门、团体、个人连入校园网时均应填写《山东女子学院入网登记表》,到学校网络中心办理,建立用户档案,做好备案统计。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校园网舆情研究,准确把握舆情动态,敏锐捕捉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做好疏导引导工作。加强网上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有效引导网上舆论。深化道德教育活动,开展文明上网和文明网站创建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文明风尚,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网络滥用行为和低俗之风。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网站要严格信息发布程序,要层层把关审核,对于违反规定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和学校机密的信息内容要严格控制,确保安全。对于校外信息资源,应从国家权威网站下载,严禁转载境外网站或来源不明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设有BBS、聊天室、讨论区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实名注册”和“校内师生交流平台”的有关规定,开设之前必须报分管院长审批并报网络中心备案。校外人员只能浏览,不能发帖,所有帖子必须先审后贴。网站管理员须24小时监控或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适时解决出现的各类问题;其他互动性栏目也须实行“先审后贴”的管理规定。网站管理员应经常检查网络的安全管理及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用户应如实向学校网络监管部门提供有关网络安全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查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网络中心为校园网单位用户提供域名解析服务(DNS)。关于域名的申请和管理(包括域名申请、域名变更(名称变更、IP地址变更)、域名撤消)请参见《山东女子学院校园网络域名(DNS名称)申请(备案)表》。

第二十四条 网络中心为校园网单位用户提供主机托管业务,关于主机托管的申请和管理请参见《山东女子学院主机托管申请表》。

第二十五条 开展网络服务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定,严禁所属服务器向院外单位和个人出租空间。

第二十六条 学校网络中心要不断完善技术措施,提高预警防范能力;要加强网络信息监控和过滤,防止或减弱垃圾信息、垃圾邮件对师生的骚扰。各网站要加强系统维护,定期更新软件,定期查毒、杀毒,严防黑客的攻击和不良信息传播。

第二十七条 学校网络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落实校园网络与信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健全预警预防与快速反应机制。完善校园网络安全防护、信息过滤、信息实时监测与跟踪、路由路径控制等系统,构建网络技术防控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做好预案的实战演练,切实提高校园网突发事件的预防、反应和处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成主管部门、网管人员和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关停整顿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向学校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及保卫部门报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侦听、盗用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三十一条 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出的校园网负责单位为学校网络中心。根据校园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将对本办法适时予以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网络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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